霍姆斯有句名言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并非是反对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而是反对在法学领域对形式逻辑的过分依赖,"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危险在于这种观念,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
湖州案所涉《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从结构上看,采取类似的解释方法也是可行的。(11)基于依据和参照二分方法而认为法院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审查和选择适用权的观点,也不会对上述问题持肯定回答。
其次,即便是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法院那里,对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所含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从而使指导案例的潜在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或者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完全施展。而我国又是一个碘缺乏病多发的国家,一半以上省份缺碘,碘缺乏病区人口占世界病区人口的近一半。其中,拒绝适用权可用于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对于行政法规,只能依据《立法法》行使要求审查权。(41) 可是,有论者认为,私盐泛滥的根源恰恰在于高额的垄断利润。进入 沈岿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盐业体制 垄断改革 。
省内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调拨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或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综上,至少可有以下结论: 第一,案件判决的翻覆,无论是直接经中院改判还是经中院发回重审改判,折射出法院在对待类似问题上还存在不同认识。(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权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健全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四是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三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了司法公正,有的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教训十分深刻。
三、始终坚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具有全局性影响。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在这方面提出了多项重大举措。对有利于司法文明进步的改革举措,要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
《决定》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交往划定了禁区。(三)正确处理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司法文明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
没有庭审,就没有裁判。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实践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对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程序。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决定》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执行。
《决定》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利于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这项改革,考虑对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加以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即可实施。
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许多改革举措都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坚持顶层设计,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做到先立后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确保实现改革目标任务。
在推进改革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但是,如果脱离国情照搬照抄外国司法制度,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决定》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这有利于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实践中,一些个人、法人、组织违法或者侵权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确定,导致无法提起诉讼。
(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司法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动冒进。《决定》还明确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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